人走了,客户跟着走了,企业能不能告?多数老板的第一反应是「肯定能」。但真正走到法庭上,能不能站住脚,取决于在职时留下的那几样东西,而不是离职时的那股火气。
贵阳的中小企业里,销售型岗位流动频繁,客户资源跟着人走的情况并不少见。处理这类事,可用的路径其实只有三条: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用工留痕。三条各有各的门槛,也各有各的失效方式。
一、客户名单算不算商业秘密,看这三件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同时界定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拆开来看是三个要件:
三项缺一,就很难按商业秘密来主张。实务中最常见的失分点是第三项——公司从没签过保密协议、没做过密级标注、客户资料谁都能导,事后再说「这是秘密」,说服力就很弱。
二、竞业限制:签了不等于自动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则划了边界: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此有两个常见误区值得说清。其一,把竞业限制协议签给每一个员工,超出法定人员范围的部分难以产生约束效果。其二,约定了竞业限制却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这份协议的实际约束力会明显打折——企业想要的是约束,而约束的对价写在法律里。
三、留痕:往往在这一层分出胜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张赔偿的前提是把损失算清楚,而算清楚的前提就是上面这四样留痕。
四、如果我是这家企业的负责人,我会先做这三样
第一,把客户信息按密级分级,访问权限收窄到人,导出留日志——这一件事决定了将来能不能把它称作「秘密」。第二,竞业限制协议只签给法定范围内的那几个人,并且把按月补偿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写实在,真正按月付出去。第三,离职交接当天就把账号、设备、导出记录固定下来,形成一个可查的移交闭环。
这三样东西都不是离职那天才补得上的,它们在用人之日就该存在。企业真正能掌控的,从来不是人走之后的那场官司,而是人在岗时留下的那条记录。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