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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到同行兼职、自己开同业公司,公司能怎么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2026-10-05 · 企业劳动用工 · 约 500 字

问:员工在职期间到同行公司兼职,或者自己开了同业的公司,公司能怎么处理?

答:可以处理,但要按顺序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注意这条给了两个并列入口:一是造成了严重影响,二是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

实操上建议三步。其一是先把事实固定下来:对方公司的任职或者持股信息、该员工在工作时间的外出记录、业务往来的邮件或者聊天记录,能取得的公开信息先存档。其二是书面通知:明确指出其兼职或者经营同业的行为,限定合理期限要求改正并要求书面说明,这一步既是给对方机会,也是为后续处理留下依据。

其三是依据规章制度作出处理,此时制度有没有走过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就派上用场了——里面有没有写清楚未经同意不得兼职、不得经营同业,直接决定这一步站不站得住。此外,员工利用公司资源为同业公司拉业务的,可能同时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等问题,可一并评估。是否达到解除条件,由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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