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买方迟迟不来提货,货一直压在仓库,卖方的仓储费和资金占用损失能向谁主张?
答:这属于债权人受领迟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也就是说,仓储费、保管费、转运费这些因为对方不提货而新增加的费用,是可以提出主张的。
主张之前,先把两件事做实。其一是货已经备好:生产或采购完成、规格数量符合约定、具备交付条件的凭证要留下来;其二是已经通知提货:提货通知、送达记录、对方的回复或者拒不回复的记录,作用是把迟延的起点钉住,这一步往往决定了能算多少天的费用。
还有一条路径值得知道。《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之后,视为债务人在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最后提醒一句:在书面催告并留足合理期限之前,不要自行转卖或者销毁货物,否则容易从「对方迟延」变成「我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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