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离职时把公司的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带走了,公司能向这个人主张什么?
答:先泼一盆冷水:客户名单本身不等于商业秘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秘密要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要件。公开渠道能查到的企业名称和电话通常过不了这一关;容易被认下来的,是带有交易习惯与价格偏好等非公开信息、且公司事前设有保密措施的那一份。
主张的依据分两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给了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空间,第九十条明确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竞业限制还有违约金可用,但有两个前提: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公司要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功夫要做在前面:入职签保密协议并写明涉密范围,日常限定导出权限、保留操作日志,离职当天收回账号、做离岗审计并取得交接确认。发现客户资料已外发,先做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固定证据再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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