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的抽检报告送到手上,写明「经检验,该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很多老板的第一反应是同一句话:会不会坐牢?答案取决于两层判断:行为够不够上「伪劣」,金额够不够上刑事门槛。这两层都有明确的法律标尺,不必自己吓自己,也不能不当回事。
一、「抽检不合格,就等于犯了伪劣产品罪吗?」
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针对的是四种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抽检不合格与「伪劣」之间隔着两道判断:一看行为类型——是不是人为掺假、以次充好、把不合格的说成合格的,工艺波动、原料批次瑕疵导致的偶发不合格,与有意冒充是两回事;二看主观明知——明知不符合标准仍组织生产、销售的,才往刑事走。普通的质量违约,按民法典的违约责任处理: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只有越过「冒充」这条线,才进入刑法一百四十条的射程。
二、「金额到多少,才会被立案追诉?」
两条线,记牢。第一条是已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按销售金额分四档量刑: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条是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也在此列。货值金额按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三、「货压在仓库还没卖出去,也算犯罪吗?」
可能构成,但按未遂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即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换句话说,仓库里压着的那批货不是「没卖出去就没事」,只是处罚上有从宽空间;涉案库存被查封、扣押后,货值照样算得清清楚楚。
四、企业自查要留痕的三步
五、这条罪状划的是线,不是陷阱
还要提示一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特殊产品的,即使不构成相应罪名,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仍按一百四十条定罪处罚——法网比想象中密。对经营者来说,一百四十条划出的是一条清晰的线:产品如实标注、合格就是合格、不合格不冒充,配上完整的查验与处置留痕,刑事风险就被挡在了日常管理之外。是否构罪、如何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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