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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请公司副总和生意伙伴做见证人,这份遗嘱会不会被认定无效?——见证人资格的法定限制

2026-11-03 · 婚姻继承 · 约 454 字

问:我准备立遗嘱安排公司股权,想请公司副总和一位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做见证人,这样安排有没有问题?

答:有风险,先看法律排除哪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不只看亲属。司法实践中,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都可能被认定为有利害关系。公司副总如果同时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见证资格直接不具备;生意伙伴若与继承人有共同经营、借贷往来,同样存在被否定的风险。

合规做法是找两名以上与继承事项完全无关的成年人,例如社区工作人员、没有利益往来的朋友,或者委托律师见证。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都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逐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全程录像记录身份与过程。见证人不合格,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具体效力由人民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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