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客户分期买我们的设备,合同约定分十二期,付了四期就停了,剩下的能不能要求他一次性付清,或者把设备拉回来?
答:可以主张,但要先满足两个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两个前提要分清:一是算的是到期未付金额占全部价款的比例,不是逾期天数;二是必须先催告并给合理期限,直接起诉要求付清,容易被认为条件尚未成就。计算时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把各期已到期未付的金额相加。
两条路各有代价:要钱就主张全部价款,判决后申请执行;要货就解除合同,可请求使用费,已付款项按折价返还处理。合同另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还可主张取回,但取回后要依法清算,不能既取回设备又全额收款。证据留住合同、交付验收单、每期付款记录与催告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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