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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借钱时签了一份购销合同当担保,到期不还,能不能直接要求他交货抵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审理规则

2026-11-03 · 借贷与金融 · 约 482 字

问:客户向我们借了一笔钱,当时另签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到期不还就按合同交货抵债,现在钱没还,我们能不能直接起诉要求他交货?

答: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要求交货,法院会按借贷关系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双方真实意思是资金融通,买卖只是外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所以坚持主张交货,可能被要求变更诉请。

正确路径是按民间借贷起诉,主张本金、利息与逾期利息,利率受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受偿,价款与借款本息的差额多退少补。签约时把担保意思写明、标的物办理登记,并保留转账与还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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