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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施工合同里加了一条「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签了以后还能不能主张?——放弃条款的效力边界

2026-11-03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约 489 字

问:甲方在施工合同里加了一条,要求我们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签就不给项目,签了以后真到欠款时还能不能主张?

答:能不能主张,不看签没签,看这个放弃有没有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款里含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放弃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受偿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不产生效力;若不涉及工人利益,例如纯设备安装、工资已足额支付,约定有可能被认可。所以先算清欠款构成与工资占比,再判断这条条款挡不挡得住。

签约时三处写窄:放弃范围限于特定项目、特定金额,不接受概括放弃全部优先权;核对甲方是否还要求向银行出具承诺函;保留工人工资支付凭证与班组结算记录,这是主张损害工人利益的核心证据。个案效力由人民法院结合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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