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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买来一批客户名单做电话营销,会不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购买、收受与合法经营的界限

2026-11-03 · 刑事辩护 · 约 493 字

问:公司从外面买来一批客户名单,让业务员挨着打电话推销,这样做会不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答:关键看信息怎么来的、用到什么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购买、收受,属于司法解释明确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按信息类型分档,条数门槛从五十条到五千条不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第六条对为合法经营而购买、收受的另设标准。

企业侧三件事要做实:名单来源说得清,自有客户、公开渠道、经明示同意的收集分别留档;营销前完成告知并给退出渠道;不转卖、不与外部共享。来源不明的名单,宁可不用。

单位实施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发现名单来源有问题,先停用、删除,保留采购合同与沟通记录,再评估是否主动说明。是否达到入罪标准,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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