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在家养了三个月,赔偿清单里误工费那一栏,对方按每月两千多块算,跟实际收入差了一截。差的这一截,多数时候不是规则不允许,而是收入怎么证明没有摆到桌面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误工费留的口径,比很多人以为的宽。
一、「工资是发现金的,没有流水,误工费是不是就没了?」
不是。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发现金不等于只能按最低一档谈,而是换一条算法走:拿得出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平均收入,拿不出的参照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时,单位照常发工资的那部分不能重复主张——单位扣发的、停发的部分,才是误工损失。
二、「在家养伤三个月,时间算到哪一天,谁说了算?」
误工时间不是自己说了算,也不是对方说了算。该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两句话对应两种常见处境:伤情恢复的,以医院建休证明累积的期间为准;构成伤残的,从受伤之日一直算到定残前一天,定残之后的收入损失转入残疾赔偿金里处理。这也是为什么伤残鉴定做早做晚会直接影响这笔账——鉴定日期一变,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的分界线跟着移动。误工费本身的依据,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三、「我开的工资证明,对方不认,怎么办?」
举证这一环决定成败。单盖一个公章的工资证明,在质证中经常被问三个问题:劳动合同在不在、工资怎么发的、受伤期间到底扣没扣钱。能同时回答这三个问题的,是成组的材料而不是一页纸:劳动合同约定与实发记录对得上,银行流水或者签收的工资单显示受伤前后的差额,考勤记录显示休假期间没有出勤。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用纳税记录、经营流水、平台接单记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一样都没有的,就落到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条算法上——行业选得准不准,直接决定参照的基数。
四、该收齐的四样凭据
五、误工费这笔账,赢在票据而不是嗓门
同一类伤情,有人按行业平均工资拿了基础数,有人按三年平均收入多要回一大截,差别就在材料成不成组。把收入、时间、扣发、鉴定四样对应起来,数字自然会说话。个案如何认定,由人民法院结合证据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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