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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连续旷工,公司按严重违纪解除,为什么到了仲裁还是输?——制度有效、事实清楚、程序到位

2026-11-02 · 企业劳动用工 · 约 500 字

问:员工连续旷工十几天,公司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到了仲裁还是没被支持?

答:多数情况不是事实问题,而是制度与证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用好这一条,先得证明制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没有走过这道程序、没有签收记录的制度,难以作为解除依据。

第二件事是事实。考勤原始记录、门禁数据、催告返岗通知与送达凭证、旷工期间的沟通记录,要能串成一条时间线,且天数达到制度写明的解除标准。第三件事是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企业可提前做四件事:制度制定留会议记录与表决材料;入职时组织学习并签收;考勤异常当日报送并书面催告;解除前完成工会通知与送达。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解除是否成立,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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