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了帮合作方争取分期,我们公司向法院出了执行担保书,后来他没还钱,法院能不能直接执行我们公司?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暂缓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这条路径不用另案起诉,属执行程序内直接执行,后果比一般保证重得多。
出具前要评估三件事:担保范围写没写清,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实现债权费用是否列明;期限与暂缓期限是否对应;有没有反担保。已经出具的,重点核对是否经有权机构决议、用章是否合规,超出授权范围的可以提出异议。能否执行、执行到什么范围,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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