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留给你弟,你们别争了。」老人这句话写进遗嘱,不等于其他子女一定分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给了遗嘱自由,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同时划了一道底线: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还能分到的,另有遗嘱本身效力和遗嘱没处分到的部分两处。
一、「遗嘱写明了给谁,是不是就一定照遗嘱办?」
遗嘱优先,但有前提。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意味着遗嘱不要求子女之间分得均等。但遗嘱能处分的只是个人财产:房产、存款若属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要求先把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还要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一步做完,才能谈遗嘱处分了多少。
二、「哪种情况下,遗嘱一定要给某个子女留一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里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只占一条不够。这是强制性的,遗嘱没有保留的,应当先留出必要份额,其余部分再按遗嘱执行。此外,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还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反过来也要说清楚: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即便遗嘱里没份,也不能直接主张必留份,能走的通常是下面这两条路。
三、「除了必留份,还有哪些情形会回到法定继承?」
两类。其一,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主张无效要落在行为能力、真实意思、形式要件这三处——以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自书遗嘱为例,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二,遗嘱没覆盖到的部分。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列举: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这些部分都按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分割。
四、家里人该收齐的四样东西
五、一份遗嘱能定的是财产,定不了的是家里的账
把顺序理一遍:先划清遗产范围,再看遗嘱效力,接着留出必留份,最后才谈遗嘱怎么执行。多数争议不是出在「该不该分」,而是出在前两步——房子到底是不是老人一个人的、立遗嘱那天他的状态能不能说得清。这两件事查实了,剩下的才谈得上按遗嘱办。个案如何认定,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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