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作方在我们这里存了一笔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现在他欠了货款,这笔保证金能不能直接扣下来优先受偿?
答:要看账户是怎么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的,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还有一个常见争点:以账户内款项浮动为由主张不享有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特定化并不等于金额固定,只要账户内的资金始终对应保证金业务,未用于日常结算即可。
第三款反过来划了边界: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不支持就保证金优先受偿,但不影响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张其他权利。
三项操作:合同里写清该账户为保证金专户、对应哪几项债务、扣划条件是什么;账户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签妥账户监管协议约定非经指令不得支取;留存缴存凭证与账户流水,避免与货款、往来款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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