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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的是合伙企业,账上没钱,能不能把普通合伙人追加进来执行?——变更追加的三条路径

2026-10-31 · 执行与债权实现 · 约 479 字

问:欠我们货款的是一家合伙企业,执行中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能不能把它的普通合伙人一起追加为被执行人?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体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追加只是把这一责任落进执行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要分开看。同一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申请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是无限连带,责任范围限于未出资部分。

三条动作:先调取工商档案确认合伙人身份、类型与实缴出资;再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并附债务未清偿的材料;同时申请查询合伙人名下财产线索。能否追加、责任范围多大,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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