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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真实业务却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到底有多大?——虚开发票的三类情形与立案门槛

2026-10-31 · 刑事辩护 · 约 495 字

问:合作方提出让我们按他给的信息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没有真实货物流转、只付几个点的开票费,这样做到底有多大风险?

答:风险不在那几个点,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开票企业属于条文中为他人虚开的主体。

被认定为虚开的常见三类: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有真实业务但开具的数量或者金额不实;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判断的起点始终是票、货、款三流能否对应。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按税款金额计算,不是票面金额。

企业侧三件事:开票前核对合同、送货签收与付款三流,缺一环就不开;对先票后货、帮忙过一下这类请托书面拒绝并留档;已经开出的及时自查、补缴税款与滞纳金并保留整改材料。是否构成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由司法机关结合全案证据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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