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物业公司催不着物业费就没办法,其实法律给物业公司的武器比对业主的约束更具体,只是不少公司从来没用对——常见的情况是,一边抱怨收不上来,一边又在催缴时做了明确不被允许的事。先把确定无疑的两条摆出来:业主不能因为「房子空着没住」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能用停水停电停气的方式催费,这两条都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里,是同一条款的两面。
一、「房子空了一整年没人住,这笔物业费还用交吗?」
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道理在于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共有部分和公共秩序:电梯维保、消防设施、二次供水、外墙与屋面,不会因为某一户长期空置就停转。同一条第三款紧接着划出物业公司的红线——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半句容易被忽略,恰恰是实务里最常出事的地方。
二、「业主拿『服务不到位』当理由,法院会怎么看?」
分两条线走。第一条是证据线:谁主张谁举证,业主说服务不到位,要能拿出具说服力的材料——报修工单与回执、带时间水印的现场照片和视频、投诉受理记录与物业的回复、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零散几张照片很难支撑长期服务缺位的判断。第二条是后果线:服务有瑕疵和根本违约不是一回事。实务中法院通常按质价相符的思路处理——确有瑕疵的部分可能酌减相应费用,但要求全部免除很难得到支持。反过来,如果物业公司连巡查台账、设备维保记录、报修受理与闭环记录都拿不出来,被酌减的风险就要自己担。
三、「催缴的时候,哪些动作明确不能做?」
除了上面那条款写明的停水停电停气停暖,还有几件容易被当成「加压手段」的做法,结果往往是赢了道理输了官司:把欠费业主的门牌号、姓名贴在单元门和电梯里;用门禁或电梯权限限制业主通行;把欠费信息发进业主群。这些动作与追回物业费没有关系,反而把公司拖进侵害业主权益的另一场纠纷。
四、起诉之前,先会用到的三样东西
还有一项容易被忽略:逐期核对时效。物业费按期间逐期产生,起诉前把每一期的起算日排一遍,避免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也算了进去。
五、开庭之前,清单上的几样要在桌上找齐
把准备工作按清单收口:① 物业服务合同及收费依据、② 涵盖争议期间的服务与维保记录、③ 书面催缴通知与送达凭证、④ 逐期欠费清单并标清时效,⑤ 如涉及业委会或社区沟通的材料一并附上。这几样能在桌上找齐,案子的重心就从「该不该交」回到「该交多少」,讨论的落点完全不同。个案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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