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人时怕员工干两天就走,能不能收一笔押金或者扣下他的证件,企业这么做到底有什么风险?
答:不能,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证件、收押金、收培训押金、收工装押金,名义怎么换都不行。
后果写在第八十四条: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两个隐性后果:一旦进入争议,企业的举证处境会很被动,收取财物的收据往往成为对方主张的主要依据;这类安排容易被整体审查,与用工管理中的其他做法一并被质疑。
想防短期流失,可以换成合规的做法:关键岗位约定培训服务期并保留培训费用凭证;涉密岗位签署保密协议;把岗位职责、录用条件与考核标准书面化并在入职时签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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