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给客户的借款做过担保,后来债权人和客户私下把还款展期了半年、金额还加了,这些都没通知我们,现在债权人找上门,我们还要替他还吗?
答:要分两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双方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落到你方的情形:金额加了多少,加的那一部分不在责任范围内,原本的债务仍在;还款期限延了半年,保证期间不跟着往后延,仍按原期限起算,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才主张的,保证人可以据此抗辩。
还要注意区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推定为一般保证;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
事前建议做两件事:在担保合同里写明主合同变更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并约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与送达方式;收到展期或者追加放款的通知时,书面回复并表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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