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和施工方签的是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中途甲方要求做了设计变更、工程量多出一大块,这部分价款能不能另外计取、按什么标准算?
答:规则是明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这条规则的含义是:包干价覆盖的是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增加的部分不在包干范围内,属于应当另行计价的增量。发包人主张总价包干一律不调价,与这一规则不一致。
争议集中在增量怎么确认。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没有签证文件的,可以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双方都该做两件事:发包人收到变更指令后及时签发书面变更单,明确范围与计价口径;承包人没拿到签证时,保留变更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与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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