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客户借款时提出,把一批设备或者一部分股权先过户到我们公司名下,说好还不上钱这批财产就归我们,这样的约定能不能照签?
答:担保安排可以签,但到期不还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这一句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不履行时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已经完成权利变动公示的,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企业不能自行把设备拉走或者把股权吃掉。正确做法是走清算:与对方就财产折价达成协议,或者通过拍卖、变卖实现价款,多退少补。直接占有财产并要求确认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方清偿债务之后也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签这类协议时把握三点:一是写明过户仅为担保、不是买卖,避免被认定为真实转让;二是把担保范围、债务金额、清算方式写清楚,优先受偿的顺位才有依据;三是设备要交付、股权要办理变更登记,未完成公示的,优先受偿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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