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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从公司借走一笔钱长期不还、只挂在往来账上,这样做到底有没有法律风险?

2026-10-28 · 借贷与金融 · 约 493 字

问:公司账上宽裕时,股东个人从公司借走一笔钱长期不还、只挂往来账,这样做有没有法律风险?

答:有,而且不止是财务问题。股东借款要过程序、账务、用途三道关,出问题就可能滑向抽逃或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借款名义把实缴出资抽走、长期不还又不计利息的,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还规定,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兼任管理职务、经手资金的股东不因身份当然豁免。

合规的股东借款应做到四点: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签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利息与还款安排;如实记为借款,不用费用冲抵或者往来挂账掩盖;数额与时限可控,到期归还或展期有决议。已形成长期挂账的应尽快清理:归还、依法转增资或作分配,避免在尽调、税务检查或诉讼中被翻出。是否构成抽逃或者挪用,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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