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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把利息写成「违约金」来绕开利率上限,法院会怎么看?——费用合并计算与四倍上限

2026-10-16 · 借贷与金融 · 约 488 字

问:借钱给对方时,为了绕开利率上限,把利息写成「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这样约定法院会认吗?

答:改名不改实质。法院审查的是资金占用的对价总额,而不是条款叫什么名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无论写成「利息」「违约金」「服务费」「咨询费」,只要实质是资金占用的对价,都要合并计算,受同一个上限约束。按日千分之三折算年化超过 100%,远超上限,超出部分不会得到支持。

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利率畸高,且存在以借贷为业、暴力或软暴力催收等情形,还可能触及非法放贷的刑事风险。这一点在实务中并不罕见。

建议的写法是:明确约定年利率或月利率,注明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为上限;逾期利率单独列明,且与借期内利率合计不超上限。条款清楚,反而更容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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