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想用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股权作担保来融资,双方签了质押合同,但一直没去办出质登记。真出了问题,这个担保还作数吗?
答:质权没有设立。股权质押与动产抵押不同,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股权质押则是登记设立,只签合同不登记,债权人拿到的只是合同上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市股票另有登记结算安排。
只签合同未登记的后果:质押合同本身可以按合同规则认定效力,但公司无法就该股权主张优先受偿,只能按合同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担保功能落空。
操作三步:一是把办结出质登记写成放款的前提条件,登记完成再放款;二是放款前查清股权有没有在先质押、冻结,顺位靠后受偿会打折;三是放款后关注股权变动,发现擅自转让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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