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放款时收押了对方的设备、车辆作抵押,当时没办登记,这个抵押还有没有用?
答:要看押的是什么。不动产抵押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类抵押不办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等于没押。
动产抵押看对抗。《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车辆这些都属于动产,所以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就存在,但没有登记的话,对方把设备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或者被别的债权人先行查封处置,抵押权人就会非常被动。
这两条合起来,给企业的建议很直接:不动产抵押必须去办登记,动产抵押也要及时在相应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成本不高,却决定了顺位和能不能对抗第三人。此外,抵押物清单要写清品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并拍照留存,抵押期间还要关注抵押物有没有被转移、有没有被重复抵押。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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