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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约定到什么程度会被调低?——四倍LPR上限与合并计费口径

2026-10-03 · 借贷与金融 · 约 460 字

问:公司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到什么程度,会被人民法院调低?

答:界线比较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给出上限——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时点很关键:LPR 逐月变动,是否超标按签约当时的报价为基准,不能按起诉时倒推。

另外,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借款合同,现行司法解释已不再一概否定效力,别再拿「企业间借贷一律无效」的旧说法判断手上的合同。

容易踩空的是费用合并:逾期利息、违约金、服务费、咨询费一并向借款人主张时,合计仍受同一四倍上限约束,把成本拆到别的名目并不能绕过去。还有本金口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先扣息的习惯做法会把本金基数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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